体检网 入职体检 国企入职体检检查艾滋病吗

国企入职体检检查艾滋病吗

国企入职体检检查艾滋病吗?请问各位大哥大姐,工程类的国企,比如说建工集团和路桥集团。入职体检会检查hiv吗?是不是只检查乙肝两对半?

我几年前意外染上hiv,吃了药,已经血液的病毒载量检测不到,某种意义上没有任何传染性。这几年从未发烧,偶尔小感冒几天就好。

目前,一天睡七个小时就不会累。身体状况良好。淋巴细胞的免疫力是正常人标准线的两倍以上。

查的,参照公务员体检标准。

18.2.7 艾滋病

1)病史询问要点:艾滋病主要通过性接触、血液传播及母婴间垂直传播,因此应注意收集流行病学资料,重点询问有无婚外性接触史、接受输血及血液制品史、静脉注毒史、与HIV感染者密切接触史等,有无长期低热、盗汗、腹泻、消瘦等全身症状。

2)查体要点:注意检查生殖器部位的皮肤黏膜有无异常,有无赘生物、水疱、溃疡,有无全身淋巴结肿大、肝脾肿大、鹅口疮、口腔黏膜白斑病或皮肤黏膜损害。

3)辅助检查要点:HIV感染者(无症状期)可无任何临床表现,只能通过HIV抗体测定进行筛查。血清HIV抗体初筛试验阳性并经确证试验证实者,可确诊为HIV感染。对确诊HIV感染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HIV抗体测定应注意有可能出现如下情况:①假阴性,往往发生在抗体还未出现的感染早期(窗口期)。②假阳性,发生率极低,可能与受检者血液中存在可以与HIV起交叉反应的抗体有关。

18.3 注意事项

1)性传播疾病的种类繁多,在体检操作中应以《标准》条款中提到的7种疾病为准。

2)体检中以询问病史和体征检查为主,可疑者请专科医师会诊或进行相关实验室检查,诊断要慎重。

3)注意保护受检者的隐私。

1、因患艾滋病被辞退是歧视

谢鹏认为,自己在被要求做入职体检时,已经通过了试用期,在法律层面,自己已经跟公司形成了劳动关系。如果因为自己是HIV感染者就不让继续上班,这是标准的歧视。

2、在个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医院无权进行艾滋病病毒检测

6.4.2 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抗HIV)

艾滋病的病原体是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人体感染HIV后,大多数于感染后4~12周可从血液中检测出HIV抗体(抗HIV),最长可于感染后数月出现抗体,终生存在。抗HIV并非保护性抗体,目前部分试剂可同时检测HIV抗体和P24抗原。体检中可作为排除HIV感染的筛检。

【参考值】 阴性。

对HIV初筛试验阳性者,要到具有确认资格的实验室或者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确认试验,以排除假阳性结果。

根据《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艾滋病检测工作应遵守自愿和知情同意原则,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谢鹏认为,医院和疾控中心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无权进行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我有选择不做HIV抗体检测的权利。”

3、医院无权向公司泄露检测结果

谢鹏认为,医院涉嫌向公司泄露了他是艾滋病病毒携带者的隐私信息。

他的理由是,根据他的体检医院内江市第六人民医院《体检HIV抗体检测告知及送检流程》,初筛试验阳性由检验科通知体检科、院感科,体检科通知病人到检验科采集第二次血样。但医院当初并没有直接通知他去采集第二次血样,而是通过公司人力资源部通知他的。

他认为这违反了医院操作流程,并据此认为,医院此举导致自己的隐私泄露给了公司,进而导致公司不与他签订劳动合同。

4、医院无权将检测信息告知疾控中心

谢鹏认为,医院还将其HIV感染的隐私信息泄露给了两级疾控中心。他说,内江市第六人民医院在未向其告知并未取得他同意的情况下,将他的血液样本提供给疾控中心进行HIV抗体检测,也侵犯了其隐私权。

关于艾滋病检测的相关规定

1、入职体检是否可以包含艾滋病检测?

中国《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艾滋病自愿咨询和自愿检测制度,无论是企事业单位还是国家机关,在招录人员时都不得强制进行艾滋病检查,除非经过入职人员自愿同意。

2、用人单位可否辞退感染艾滋病的员工?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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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xiaob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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