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护士职业资格证书体检如果有问题,不可以注册。
根据2008年5月4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9号发布,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的《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六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符合下列健康标准:(一)无精神病史;(二)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三)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
同时在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实施护士执业注册,对不符合护士执业注册条件者准予护士执业注册的,由其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护士执业注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护士执业注册,并给予警告;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