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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体检视力被刷

公务员体检视力被刷,今天上午武汉市事业单位体检,眼镜度数升了也一直没去配新眼镜,直接体检去了。戴眼镜测的矫正视力一个4.6,一个4.7,医生当场啥也没说我也没注意,体检完就直接回家了。后来看到有人说要达到公务员标准的视力要求不低于4.9,这样的话我的视力就是不合格的。我能不能配个新眼镜去重新复检一下啊?但是看网上也有人说视力不在复检范围内,好担心啊!有没有有经历过的前辈,给指点下,该怎么办?

如果视力不在复检范围内,那是不合格直接刷掉吗?

视力有问题的话都会当场复检的

公务员视力要求那么严?

不知道现在啥情况,当年某市(非武汉)公务员复检有视力的,人家新配了眼镜复检一下就走了。。。不知道意义何在

体检这一项就是排除配不起眼镜片的穷逼!

有些医院有背着眼镜不需要配。

那医生当场什么也没说啊,就是写了矫正视力一个4.6一个4.7,没有人说不合格复检什么的。我也是回去以后才知道按照公务员的标准是4.9的。

1.4 眼科检查

视功能包括视力、色觉、视野、暗适应、立体视觉等,在公务员录用体检中,只有视力及色觉作为常规检查项目。

1.4.1 视力检查 包括裸眼视力和矫正视力。

1)检查方法:采用标准对数视力表(国家标准)进行检查,按5分记录法记录检查结果。按常规先查右眼后查左眼,分别记录右眼、左眼视力。

视力检查由大视标或酌情从任何一行开始,每个视标辨认时间不应超过5秒,受检者能顺利认出2~3个视标即可指认下一行视标,记录最佳视力,最佳一行必须确认该行中半数以上视标。如果在5米处不能辨认4.0时,受检者应向视力表走近,根据走近距离(受检者距视力表的距离),对照“视力小数记录折算5分记录对照表”(见附录B)记录视力。如果走近距视力表1米处仍不能辨认4.0时,则检查指数(CF),检查者伸出不同数目的手指,嘱受检者说明有几个手指,距离从1米开始,逐渐走近,直到能正确辨认为止,记录为CF/距离,例如CF/30厘米。如果在5厘米处仍不能识别手指,则检查手动(H米),检查者的手在受检者眼前摆动,能识别者记录为H米。如果眼前手动也不能识别,则检查光感(LP),检查者在5米处用手电筒照射受检眼,测试有无光亮,逐渐走近,有光亮记录为LP/距离,如LP/3 米,无光亮则记录为无光感(NLP)。

裸眼视力达标(4.9以上)者不必再查矫正视力。戴眼镜或隐形眼镜者,可直接检查矫正视力;未戴眼镜者可通过串镜(列镜)检查矫正视力,矫正视力达标即可作出视力合格的结论。

2)注意事项:视力表与受检者之间的距离为5 米,若用反光镜则为2.5 米。也可直接采用2.5 米距离视力表检查。受检者双眼应与视力表5.0行等高。

视力表应安装在光线充足的地方,以自然光线为宜;自然光线不足时,采用人工照明,并保证光线充足、均匀。

19 关于视力及眼科疾病

第十九条 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4.8(小数视力0.6),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视力低于4.9(小数视力0.8),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19.1 条文解释

19.1.1 视力 即视敏度,表示眼睛辨别注视目标的能力。视力分为中心视力和周边视力。中心视力主要反映眼底黄斑中心凹的功能,通过视力表检查的是中心视力,它是判断视功能的首要检查手段;周边视力则反映眼底黄斑中心凹以外的功能,周边视力正常与否是以视野检查结果为依据。

19.1.2 矫正视力 用镜片矫正后的视力称为矫正视力。在评价视功能方面矫正视力比裸眼视力更具有参考价值,故临床诊断及视残等级划分等一般均以矫正视力为标准,各类人员包括公务员入职体检的视力要求一般也是以矫正视力为标准。

19.1.3 视功能 包括视力、色觉、视野、暗适应、立体视觉,等等,在公务员录用体检中,视力及色觉是常规检查项目。

19.1.4 对本条款的理解 本条款实际含义是,即使视力合格但若同时患有明显的视功能损害眼病,仍按不合格处理。明显的视功能损害眼病是指反复发作、进行性发展、治疗困难、预后差、最终可导致视力合格眼矫正视力低于本条标准规定的眼病,主要见于以下3种情况:

1)一眼矫正视力合格,而另一眼患病且以后可能波及视力合格眼(如交感性眼炎),或因病程进展,视力合格眼也会随后发病,从而视力进一步下降(如青光眼、Vogt-小柳原田综合征、Behcet病、视网膜静脉周围炎及视网膜色素变性等)。

2)仅一眼视力合格,而该眼自身却患有可使视力继续下降的器质性眼病。例如受检者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视力为4.9,但同时伴早期单纯疱疹病毒性角膜炎,这种情况应按不合格处理。临床上可致单眼视功能明显受损的眼病很多,可归纳为角膜病、色素膜病、玻璃体病、眼底病、视神经病等几大类。通过裂隙灯、检眼镜检查一般多能发现并作出初步诊断。

3)双眼视力均合格,但发现与全身疾病相关的眼部病变,如糖尿病性眼部并发症,特别是糖尿病性视网膜病变,应结合全身疾病情况作出体检结论。

糖尿病性视网膜病变(DRP):是糖尿病最严重的眼部并发症,发生率与病程、血糖控制有关,视网膜微循环异常是DRP的基础。根据视网膜病变的程度分为6期,Ⅰ、Ⅱ、Ⅲ期为单纯型,Ⅳ、Ⅴ、Ⅵ期为增殖型。随病情发展,常因视网膜出血、渗出、新生血管、玻璃体出血、增殖性病变等引起牵引性视网膜脱离而导致失明。微动脉瘤是临床上最早出现的、比较确切的DRP体征,故在体检中一旦发现,要高度怀疑DRP,应协助内科明确诊断。一般来讲,发现DRP早期眼部改变,说明糖尿病病程至少在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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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bai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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