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体检标准乙肝,事业单位体检不查乙肝的,有部分小学幼儿老师会查乙肝其余的就不会查乙肝啦。只要肝功能正常就行。根据公务员体检标准,目前公务员体检或者入职体检,都会查肝功能,查肝功能之前三天,需休息好,勿饮酒、熬夜和劳累。如果肝功能正常、腹部彩超正常,无需治疗,您只需定期复查腹部彩超、乙肝DNA、乙肝五项、肝功能、甲胎蛋白,,需注意休息,勿熬夜、劳累、饮酒等。
今天到人民医院进行丰城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体检,拿到体检指引单的时候我却看到检查项目有“乙肝六项”,根据贵局发布的《2016年丰城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体检公告》可知,这次体检标准参照人社部、卫生部《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但不知贵局和人民医院是否认真阅读过此标准,这次体检项目与《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到底有很大出入,其他的就不说,就单说这个“乙肝六项”项目,贵局作为劳动主管部门,应该很清楚入学和就业体检除一些特殊行业外是不能进行乙肝标志物检测的。我找了一些相关规定:
一、
人社部2010年3月8日下发的《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人社部发[2010]19号)的通知第二条中就对乙肝相关检查进行了修改:《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中第3篇《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实施细则第7条“关于肝炎”修订内容——
7.3 注意事项
7.3.1 所有关于肝炎的检测项目中,一律不许进行乙肝项目检测。
7.3.2 公务员体检中的肝脏生化检查是指ALT及AST这两项,若检测数值较参考值上限轻度异常(即不超过参考值上限2倍),而其它检测结果均正常,可直接做出体检合格的结论。
7.3.3 肝炎的诊断包括临床诊断、病原学诊断及病理诊断。作为体检,只需根据判定标准作出是否合格的结论,有创性的肝脏穿刺病理学诊断方法不宜作为辅助检查项目。
二、
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2010年2月10日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中就明确规定:“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在公民入学、就业体检中,不得要求开展乙肝项目检测(即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检测,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体、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体、乙肝病毒核心抗体和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苷酸检测等,俗称“乙肝五项”和HBV-DNA检测等,下同),不得要求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报告,也不得询问是否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人社部《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2010年修订)中第七条规定:“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所以,按规定,乙肝检查可做,经检查排除肝炎,但单纯乙肝病原携带者合格。
亲,断章取义可不是个好学风。
操作手册中明确说明了只有当肝功两项不符合标准时才能进行下不一步检查。禁检项目怎能如此轻易就直接检查!
网友您好,已经说明,只有经检测患有各种急慢性肝炎才为体检不合格,其他乙肝病原携带者按规定认定为通过体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