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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体检既往病史

8.1 一律使用《公务员录用体检表》格式,表格样式详见附录D。封面体检编号由各招录机关自行确定。

8.2 体检表第2页病史调查部分须由受检者本人如实、逐项填写,并在备注栏中填写需要说明的问题。对于隐瞒重大病史影响体检结果者,后果自负。

8.3 《公务员录用体检表》各科检查栏,由各科参检医务人员按表中内容,对受检者的身体情况逐科、逐项检查后填写,做到描述规范具体,记录准确。

8.4 体检结果不得随意涂改。如果医师填写失误需要更正,则应在更正结果旁签本人全名并加盖公章,否则视为无效。

8.5 凡标有医师签名的地方,均应由检查者亲笔签名,不得用本人印章代替。

8.6 各科医师在本科室检查完毕后,应结合体检标准在建议栏中作出合格与否的结论。对需要进一步检查方能作出判断及体检结论者,应提出相关检查建议;合格者如存在某些阳性体征或异常时,只记录与体检标准相关的阳性体征或异常;不合格者必须经主检医师审定。

8.7 各项辅助检查报告单均应附于《公务员录用体检表》中。

8.8 严禁将《公务员录用体检表》另作他用。

8.9 该手册中有关数字值规定的表述方法:凡用“超过”、“大于(>)”、“小于(<)”、“低于”、“高于”词表述的,不含该数字本身;凡用:“以上”、“以下”词表述的,含该数字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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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xiaob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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