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检网 新闻 乙肝歧视湖南省国税局

乙肝歧视湖南省国税局

为了避免误导,提前说明,10年以后已经不在查乙肝。总分第一,却因“乙肝”被拒绝录用;考生将招考单位告上法庭……请看《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用)》以来全国第一案

6月8日上午,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对湖南娄底考生常路(化名)状告省国税局行政诉讼案作出“正式立案”决定。这是1月17日国家人事部、卫生部颁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用)》(以下简称《通用标准》)以来的全国第一案,此案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事件回放

考试成绩得第一,录取资格被取消

6月8日上午,不愿公开披露真实姓名的常路在接受本报记者电话采访时介绍了事件经过:

2004年11月,他报名参加了湖南省国税局系统录用公务员考试,报名序号:34600410,准考证号:34624333011。成绩分别为:公共科目69.60分、面试成绩56.3分、最后综合成绩64.28分,列总分第一名。不过,3月21日,在由省国税局统一组织的身体检查中,常路被负责体检的长沙市中心医院确定为“乙型肝炎,肝功能正常,乙肝病毒DNA阳性,不合格”。省国税局依此取消了他的录取资格。

常路得知被拒绝后,第一反应是:“这纯粹是乙肝歧视!”他说,3月30日,他找到湖南湘雅附二医院做了肝功能化验,结论为乙肝病毒携带者。这一结论与此前体检结果不一致。而今年1月27日试行的《通用标准》第七条明确规定,“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可以录用为国家公务员。

常路拿着湘雅附二医院的化验结果,找到省国税局人事处负责招考工作的马玉霞协商,但马玉霞称:“你自己检查的结果我们不承认。我们要以长沙市中心医院的结论为准”。5月9日,常路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公布的《湖南省国家税务局2005年拟录用国家公务员名单》里,没有找到自己的名字。

5月31日上午,常路委托律师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行政起诉状,请求依法撤消对他报考湖南省国税系统公务员违规实施错误体检的行政行为;请求依法判令湖南省国税局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法规将其录用至相关职务。

常路本人

自查结果为乙肝病毒携带者,合法权益要坚决维护

6月8日上午,常路在发给记者的书面材料中说,国家人事部、卫生部共同发放的公务员录用体检表中,根本不含“乙肝两对半”项目。而湖南省国税局却擅自添加了这一项,这显然是违规的。同时,这也体现了国税局在对待乙肝病毒携带者时,仍然区别对待。

常路说:“自从省国税局说我体检有问题的那一天起,我就决心效仿张先著。他的官司让我明白了乙肝携带者的合法权益不容侵犯,也正因为他的官司,我才有了报考公务员的机会。要想彻底消除乙肝歧视,还需要1.2亿乙肝病毒携带者勇敢地站出来。只有更多的‘李先著’、‘王先著’出现,才没有人再歧视我们。”

体检不合格,只能不录用

3月21日的体检是等额体检,所有笔试、面试合格者都参加,体检通过者进入下一个招考程序,如体检不合格则由成绩靠前者递补。

国税局拒绝录用常路,“在第一次体检后,我们还把他的血样送到长沙市传染病医院复检,结果还是乙肝不合格。体检具体项目由医院操作,我们用人单位面对这样的结论,只能作出不录用的决定。我们没有权利、也不会去干涉医院作出结论。”

马玉霞说,此次70多人参加体检,其中有3人因为查出乙肝落选。常路曾为此向国家税务总局投诉,湖南省国税局也专门向上级作了汇报。目前正在起草的《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务员录用标准》特别提到,所有体检项目将根据人事部、卫生部发布的《通用标准》执行。考生有权利申请复检,但个人去复检无效。

长沙市中心医院

体检结论:常路是乙肝病人,且有传染性

长沙市中心医院体检中心主任胡女士告诉记者:3月初,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委托该医院对70多位考生进行身体检查,排除相关病人。同时带来了人事部、卫生部印发的《通用标准》。

接受委托后,医院根据《通用标准》的要求,自行确定了体检项目,印制了体检表,体检项目得到了国税局的认可,双方并签订了相关合同。医院对常路做出的体检结论说明,他不仅携带乙肝病毒,而且是一个乙肝病人,且有传染性。

至于随《通用标准》确定的体检项目、制订的体检表,医院方面是在4月初长沙市卫生局传达《通用标准》时才见到,所以医院当时无法按国家相关体检项目规定执行。

有关专家

《通用标准》规定相对宏观,操作手册正在紧张制订

6月8日下午,记者就常路是否属肝炎病患者,咨询湖南省疾病控制中心肝炎防治专家李欣钦,李教授告诉记者,只要“乙肝病毒DNA阳性”这一条,就可确认此人为乙肝患者,且具有传染性。

《通用标准》的制订者之一、北京大学肝病研究所所长魏来教授则表示,《通用标准》的规定相对宏观,对于一些具体问题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各方可能会有不同的理解,容易引起争议。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对于肝功能正常与否是不是一定需要检查乙肝两对半,这在医学界尚存争议。《通用标准》在制订时考虑到这一点,并没有做出明确要求。国家人事部、卫生部下发的《公务员录取体检表》的“体检须知”第九条则规定:“体检医师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必要的相应检查、检验项目。”而据人事部公务员管理司有关负责人介绍,有关《通用标准》的操作手册,人事部、卫生部正在紧张制订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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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bai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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