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检网 教师 陕西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

陕西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

各市教育局、卫生健康委,杨凌示范区教育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各高等学校:
      为严格教师资格准入制度,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及其实施办法、《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及《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精神,结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我省实际,现就做好我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体检对象
      在陕西省域内申请认定各级各类教师资格的人员。
      二、体检医院
      在陕西省域内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二级以上医院。
      三、体检用表
      《陕西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见附件)。
      四、参考标准
      (一)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教师资格体检不合格。
      1.凡有下列病史之一者:癫痫病、癔病、夜游症、恶性肿瘤、严重血液病、严重神经官能症、精神病、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
      2.凡有下列疾病之一且未洽愈者:结核病、支气管扩张、慢性肾炎、麻风病、甲型肝炎、晚期血吸虫病。
      (二)凡有下列疾病者,视为教师资格体检不合格。
      1.器质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心肌病,频发性期前收缩、其他器质性心脏病。
      2.各种结缔组织疾病(胶原疾病)、大动脉炎,内分泌系统疾病(如糖尿病、尿崩病、肢端肥大症等),并伴有并发症者。
      3.类风湿脊柱强直、严重慢性骨髓炎。
      4.肝大、质中等硬度以上;肝脾同时触及,肝在肋下2厘米以内(肝生理下垂除外),脾在肋下2厘米以内,肝功能不正常;单纯脾大超过2厘米,脾功能亢进;单纯脾大3厘米以上。
      5.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巴肉芽肿、非淋菌性尿道炎、生殖器疱疹,尖锐湿疣未愈者,艾滋病患者。
      6.未纳入体检标准的其他影响健康和教学工作的严重疾病。
      (三)凡有下列情形者,视为教师资格体检不合格。
      1.肺切除超过一叶;肺不张一叶以上。
      2.血压大于140/90mmHg或者小于90/60mmHg,并伴有器质性改变者,具体情况可由体检医院认定。
      3.青光眼;视网膜、视神经疾病(陈旧性或稳定性眼底病除外);色盲、色弱,申请幼儿园和特殊教育教师资格或美术、生物、化学等以颜色作为技术指标和实验数据的教学岗位。
      4.两眼矫正视力之和低于5.0者(体检实施中遇此情况,用标准对数视力表中相应的小数记录法,记录两眼视力之和再折算成5分记录数值)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
      5.两耳听力均低于3米或佩戴助听器两耳听力均低于5米者。
      6.两上肢或两下肢不能运用;两下肢不等长超过5厘米;脊柱侧弯超过4厘米,肌力三级,显著胸廓畸形。
      7.严重的口吃、嘶哑,口腔有生理性缺陷及耳、鼻、喉疾病之一,妨碍教学工作者。
      (四)凡有下列情况者,应作进一步检查。
      1.若发音异常,应进一步检查声带。
      2.若心电图不正常或心律严重异常或心脏杂音明显,均应再做心电图或心脏彩超。
      3.若肝、脾肿大或腹部有肿块,应做腹部B超或CT等检查。
      4.若肝功能ALT及AST均高于正常值需进行肝炎相关检查,所有关于肝炎项目的检查中一律不得进行乙肝项目检测(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
      5.若血糖异常,应进一步检查是否糖尿病。
      (五)附加检查项目。
      1.对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增加淋球菌、梅毒螺旋体、滴虫、外阴阴道假丝酵母菌(念球菌)(后两项指妇科)检查项目。
      2.对出现呼吸系统疑似症状者增加胸片检查项目。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各部门和有关高校要高度重视,提高思想认识,成立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体检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宣传教育。体检工作应与当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同步进行,体检结论仅在当年当次认定教师资格时有效。
      (二)明确岗位职责,坚持标准统一。
      1.体检医院应制定相应的措施和奖惩办法,体检前应组织全体检查人员认真学习体检规定,做好业务培训,签订责任书,确保各项检测执行统一标准;做好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及后续工作。
      2.参加体检的各科医生要对本科所检项目认真负责。发现阳性体征,一律如实记入体检表内,不得随意涂改。如确需更正的,应将原结果划掉,但要保证原结果清晰可见,然后在右边写上更正的结论或数据,主检医师签名,加盖体检医院公章。疾病名称、化验结果及体检结论,要使用中文规范填写。
      3.主检医师必须对“传染病”认真检查核实,询问“精神病史”;要及时综合各科检查结果,全面检查无误后在体检表上认真作出“合格”或“不合格”或“受限”结论,加盖公章,并通知专人领回。体检表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归档保存,不退还本人。如个别项目需复检时暂不下体检结论,待复检结果出来后方可完成体检结论。
      (三)规范操作流程,确保公平公正。
      体检时间一般不超过七个工作日。在体检过程中,体检表和检验单应指定专人传递和集中保管,按顺序逐个对照检查,严禁申请人自带,以防漏检或作弊。如体检中发现有疑难问题,应专家集体会诊讨论,进一步检查后由主检医师再下结论。复查时,只限单科复查,并使用原体检表。复查时要派专人陪同,上级医院对该体检机构的诊断结论否定时,要在诊断书上详注复查结果,情况特殊者要及时告知申请人。复查结果需由用人单位指派专人取回并交回原体检医院,申请人自行取得的任何检查材料,均不得作为教师资格认定体检依据。
      体检工作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防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对弄虚作假的个人,除取消本人认定资格外,对责任人应严肃处理;对体检医院出现严重问题的,取消体检资格。原省教育厅、省卫计委印发的《关于做好陕西省教师资格体检工作的通知》(陕教师〔2016〕4号)不再执行。
      未尽事宜,请及时与我们联系。联系人及电话:
      杨红庆(省教育厅教师工作处) 029-88668691
      朱爱侠(省卫健委医政医管局) 029-89620618

附件:  陕西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陕西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

      陕西省教育厅
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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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bai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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