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只是出国没有问题,如果是工作就有点悬了。
第三章 海外员工体检管理
第九条 国际工程分公司要加强外派员工的体检工作。外派员工的体检要求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员工赴境外工作前,要根据派往国家、从事工种等情况,对员工进行针对性体检。体检结果不适合赴境外工作的,不得派出。
年龄超过 50岁从事重体力劳动(臂和躯干负荷工作,如:搬重物、铲、锤锻、锯刨或凿硬木、割草、挖掘等)的施工人员不得派出;年龄超过 55岁从事体力劳动的施工人员不得派出。
(二)海外员工每年安排一次回国体检或在有条件的所在国体检。
(三)感觉不适的员工应主动报告,患病或被报告有严重健康隐患,经医疗检查评估,不适宜继续从事海外工作的员工,应调回国内。
(四)员工离开境外工作岗位回国工作的,要安排进行回国体检。从地区传染病或流行病区回国的人员,要加强跟踪观察,出现身体不适者,要安排到专门的医院就诊治疗。以上各体检必须委托三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开展,体检结果应进入员工健康档案并妥善保存。
第十条 出国人员的体检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拟外派人员的体检,应在本地区出入境检疫局所属的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进行。
(二)如果所到国家对拟派出国人员有特殊要求的,应依据所到国家的体检要求进行健康体检,并提供相关的健康证书。
(三)拟外派人员体检合格后,海外项目部与其签订《员工健康个人承诺书》。
(四)海外项目部将体检合格外派人员名单及《公司海外项目部健康检查承诺书》于体检后一周内上报国际工程分公司。
第十一条 出国人员在体检的同时,根据所派往国家和地区的流行传染病疫情,采取防疫措施。
第十二条 出国人员体检必查项目。工作所在国或业主有特殊要求时,满足其要求的基础上满足本办法要求。
第十三条 有下列疾病者限制赴外工作 (一)近半年内有脑血管疾病病史,包括短暂性脑缺血发作(TIA);脑血管疾病恢复期,肢体或语言功能未完全恢复者;现发精神病,或精神疾病虽已控制但仍需大量服药者;癫痫病;颅脑外伤有后遗症;未能明确诊断的其它神经系统疾病。
(二)高度近视(镜片度数大于800度)、其它视力障碍者。
(三)听力障碍,有梅尼尔综合症或其它眩晕症而未得到有效控制者。
(四)慢性支气管炎,每年冬春季节有发作者,支气管哮喘反复发作者,肺气肿和其它肺功能受损者。
(五)未能控制的高血压者(偶测血压超过180/100mmHg);近半年有心绞痛发作或心绞痛虽已控制,但未经再血管化治疗者;急性心肌梗死恢复期,有陈旧心肌梗死病史未经再血管化治疗者;曾经诊断过心力衰竭者;有先天性心脏病病史或者经检查发现先天性心脏病而未经手术矫治者;有其它明确心脏病诊断者。
(六)有黑便、呕血的溃疡病者,或有黑便、呕血病史为明确诊断者;慢性活动性肝炎,明确诊断的肝硬化或肝硬化伴有腹水者;慢性腹泻,明确诊断的溃疡性结肠炎未治愈者。
(七)肺结核患者。
(八)心电图异常者。
(九)慢性肾炎,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需透析治疗者;尿检有明显异常而未明确诊断者。
(十)贫血并有输血治疗病史者;出血性疾病,血液检查明显异常而未明确诊断者;有其它血液系统疾病者。
(十一)肿瘤恢复期、或肿瘤手术后不足半年者;重要器官手术后不足半年者。
(十二)其它不适宜外派的疾病患者,或需要长期大量服药治疗的疾病患者。
(十三)工作所在国限制入境的其他疾病患者。
第十四条 公司外派员工回国体检程序:
(一)海外项目部将参加回国体检人员名单报给国际工程分公司,国际工程分公司组织安排回国人员体检,检查项目根据集团公司海外项目和所在国及地区相关要求执行,体检结果由国际工程分公司存档,并及时反馈员工本人。
(二)国际工程分公司根据员工的体检结果进行健康评估和分析,针对问题制定提高和改善员工健康管理的措施。
(三)国际工程分公司对回国人员体检结果的健康评估和分析,要及时告知本人,如果体检结果出现“第十三条”的情况时,杜绝再安排出国工作。
第十五条 承包商自行组织对回国员工的体检工作,体检机构应选在当地具有体检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
第四章 档案管理
第十六条 国际工程分公司负责公司外派员工的体检健康档案的建立和保管工作。在人事发生变动时,体检档案应随人事关系转到相应单位。档案保存年限不少于 2年。
第十七条 承包商负责本单位员工的体检档案的建立和保管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对外派员工健康档案的建立和保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