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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规定各行各业体检项目

众所周知,许多职业都会引起一些职业病的发生,例如从事装潢、橡胶工作的工人容易患癌癌,是癌症高危人群。为了保障各行各业工作人员身体健康,每年都应该做一次职业病体检,早日发下疾病,早日治疗。下面一起来看看常规职业病体检项目及周期方面的相关知识吧。

常规职业病体检项目及周期:

1、一氧化碳检查项目:内外科、肌张力、握力、腱反射、尿常规、血、血碳氧血红蛋白、腹部B超、肝、心电图、肾功能。(检查周期一年)

2、噪声检查项目:内外科、血、耳鼻检查、尿常规、纯音听力测试、心电图。(检查周期一年)

3、氨气检查项目:内外科、心电图、血、胸片、尿常规、肾功能、肝、腹部B超、肺功能。(检查周期一年)

4、二硫化碳检查项目:内外科、肌张力、握力、血、腱反射、尿常规,肝、肾功能、肺功能、心电图、胸片、腹部B超。(检查周期一年)

5、正己烷检查项目:内外科、肌张力、握力、末梢感觉检查、腱反射、三颤、指鼻试验、血、眼角膜反射、肝、尿常规、肾功能、腹部B超、心电图、神经肌电图。检查周期一年)

6、高温检查项目:内外科、肝、握力、肾功能、腱反射、血、胸片、尿常规、心电图、腹部B超。(检查周期一年)

7、机动车驾驶作业检查项目:内外科、远视力、身高、听力、色觉、尿常规、血、胸片、心电图。(检查周期一年)

从上文的介绍中,我们可以了解到,不用的行业,所需的职业病体检项目也是不一样的。我们应该根据自身的职业性质,进行不同的体检项目,这样我们才能随时掌握自己的身体健康状况,有病才能及时医治,才能对症下药。

第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杂音;

(二)频发期前收缩;

(三)心率每分钟小于50次或大于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收缩压小于140mmHg;舒张压小于90mmHg。

第三条  血液系统疾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  慢性胰腺炎、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等严重慢性消化系统疾病,不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及肝硬化,不合格。

第八条  恶性肿瘤,不合格。

第九条  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  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  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  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  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4.8(小数视力0.6),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视力低于4.9(小数视力0.8),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条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使用人工听觉装置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本标准适用于报考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公务员的考生。报考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公务员的考生,其身体条件应当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本标准有关职位对身体条件的要求。

第一部分  人民警察职位

第一条  单侧裸眼视力低于4.8,不合格(国家安全机关专业技术职位除外)。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信息通信、网络安全管理、金融财会、外语及少数民族语言翻译、交通安全技术、安全防范技术、排爆、警犬技术等职位,单侧矫正视力低于5.0,不合格。

第二条  色盲,不合格。色弱,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职位,不合格。

第三条  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瘤、斑痣等),或者外观存在明显疾病特征(如五官畸形、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步态异常等),不合格。

第四条  文身,不合格。

第五条  肢体功能障碍,不合格。

第六条  单侧耳语听力低于5米,不合格。

第七条  嗅觉迟钝,不合格。

第八条  乙肝病原携带者,特警职位,不合格。

第九条  中国民航空中警察职位,身高170-185厘米,且符合《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IVb级体检合格证(67.415(c)项除外)的医学标准,合格。

第十条  海关海上缉私船舶驾驶职位、海上缉私轮机管理职位、海上缉私查私职位、出入境边防检查船舶驾驶职位,还需执行船员健康检查国家标准和《关于调整有关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通知》(海船员[2010]306号)。

第二部分  其他职位

第十一条  色弱,口岸现场旅客检查职位、海关货物查验职位、测绘及地图印刷方面职位、医学检验职位、纺织品检验监管职位、仪器检验监管职位、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及动植物检疫职位,不合格;色盲(单色识别能力正常者除外),外交部门职位、机电检验监管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化矿产品检验监管职位、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及登轮检疫鉴定职位,不合格。

第十二条  肢体功能障碍,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登轮检疫鉴定职位、现场查验职位及海关货物查验职位,不合格。

第十三条  双侧耳语听力均低于5米,机电检验监管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化矿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动物检疫职位及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不合格。

第十四条  嗅觉迟钝,食品检验监管职位、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动植物检疫职位、医学检验职位、卫生检疫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及海关货物查验职位,不合格。

第十五条  传染性、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医学检验职位、卫生检疫职位、食品检验监管职位、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动植物检疫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及口岸现场旅客检查职位,不合格。

第十六条  中国民航飞行技术监管职位,执行《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的Ⅰ级(67.115(5)项除外)或Ⅱ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

第十七条  水上作业人员职位,执行船员健康检查国家标准和《关于调整有关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通知》(海船员[2010]306号)

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

参加教师资格认定考试的考生同时必须参加的就是教师资格认定体检。

操作规程

1、心脏听诊:心脏收缩期杂音按六级划分,卧位安静时听诊肺动脉瓣膜区达到三级,其他瓣膜区达到二级,改变体位反复听诊心脏杂音确属生理性者,可作“正常”结论。

2、期前收缩每分钟6次以上应立即做下蹲试验,运动后早搏消失,或偶有1-2次、心电图正常,可做“正常”结论。如每分钟仍在6次以上,做“不正常”结论(以体检当日测量为准)。不完全性右束支传导阻滞确无心病变者可作“正常”结论。

3、听诊测量血压时舒张压以变音为准,由于精神紧张,血压超过18.66/12千帕(140/90毫米汞柱),同时伴有心率快的受检者(如急发性高血压),嘱其休息一刻钟到 半小时测第二次,选其中低值,记入体检表,如仍不正常,适当休息,多测几次,但必须以体检当日血压为准。

4、肝、脾检查以平卧位平静呼吸为准。

5、色觉检查用《喻自萍色盲》或卫生部编印的色觉检查图,必须由专科护士或医师检查。

6、单颜色识别能力检查(单种颜色分别认识能力):

(1)、医生从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的导线或采用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的字母、数码、几何图形、信号灯中任选出一种供受检者识别,在5秒钟内讲出颜色名称;

(2)、医生任意讲出一种颜色名称让受检者在5秒钟内从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的导线或采用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的字母、数码、几何图形、信号灯中准确找出。

以上两种办法交替进行。将能识别的颜色在其名称上作“+”符号,记入体检表(识别彩色图案及彩色数码能力正常者不必检查此项)。

7、视力检查统一采用标准对数视力表,用5分记录法记录检查结果,任何一眼裸视力低于4.8者,须用矫正镜片测视力,矫正不到4.8者应查眼底。眼底仅见近视特征无其他异常者,增加镜片度数远视力即有所提高,可将实际检查矫正视力及矫正度数记入体检表。

8、嗅觉:用醋、酒精、水三种,全能辨别为正常,能辨别1-2种为迟钝,三种全不辨别者为丧失(体检时患感冒者,约定一周后复查)。

9、测听力:用耳语,左右耳分别进行,测听距离5米。两耳听力均在2米以内者,应佩带助听器复测,复测均低于5米者不合格。佩带测听器测听距离,应作“+”符号记入体检表。

不合格

1、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者除外)、频发性期前收缩、心电图不正常、心肌病及其他器质性心脏病者。

2、血压超过18.66/12千帕(140/90毫米汞柱),低于11.46/7.46千帕(86/56毫米汞柱);单项收缩压超过21.33千帕(160毫米汞柱),低于10.66千帕(80毫米汞柱),舒张压超过12千帕(90毫米汞柱),低于6.66千帕(50毫米汞柱)者。

3、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均为体检不合格:

(1)、原发型肺结核、浸润型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性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

(2)、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构、骨结构、腹膜结核等)、血行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两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3)、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4、支气管扩张病,未治愈者。

5、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肝炎病原携带者或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验阳性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者。

6、各种恶性肿瘤,各种结缔组织疾病(胶原病症),内分泌系统疾病(如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血液病(单纯缺铁性贫血除外)者。

7、慢性肾炎。急性肾炎治愈不足两年者。

8、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者。

9、肺切除超过一叶,肺不张一叶以上者。

10、类风湿脊柱强直,慢性骨髓炎者。

11、青光眼、视网膜、视神经疾病(陈旧性或稳定性眼底病除外)者。

12、色盲、色弱,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者。

13、两耳听力均在2米以内者,或佩带助听器两耳听力均低于5米者。

14、仪表仪容,有下列情况者均为体检不合格。

(1)、四肢。两上肢或两下肢不能运动者,四肢残缺变形,行路步态跛行,上肢(特别是右手)残缺影响板书写字者。

(2)、体形。身体畸形,如明显鸡胸、驼背、脊柱侧弯外曲超过3厘米。

(3)、五官。五官不端正,面部有较大面积(3×3厘米)疤痕、血管瘤或白癜风、黑色素痣者。

15、口吃,吐字不清,声音严重嘶哑,声带病变,严重慢性咽喉炎或口腔有生理缺陷及耳鼻喉疾病之一而妨碍发音影响教学者。

船员体检标准一.健康条件

1.身高:新录:驾驶员身高应大于等于1.65M,其他海员应大于等于1.55M.

2.脊柱、四肢:五官端正,四肢无残疾,双下肢不等长不超过2CM,脊柱侧变不超过4CM并无后凸畸形。

3.视力:采用标准对数视力表或国际标准视力表,按其岗位需要分别规定为:

3.1 船长、驾驶员及值班水手

新录:双眼裸视力均在5.0(1.0)或以上,或者一眼达4.9(0.8)、另一眼达5.1(1.2)者为合格。

现职:双眼裸视力均在4.9(0.8)或以上,或者一眼达4.8(0.6)、另一眼达5.0(1.0)者为合格。

3.2 轮机长、轮机员及值班机工、报(话)务员和电机员

新录:双眼裸视力均在4.8(0.6)或以上,或者一眼达4.6(0.4)、另一眼达4.9(0.8),或者双眼裸视力均在4.6(0.4)或以上,但经矫正后(即戴眼镜)双眼视力均能达5.0(1.0)者为合格。

现职:双眼裸视力均在4.6(0.4)或以上,或者一眼达4.5(0.3),另一眼达4.7(0.5);或者双眼裸视力均在4.5(0.3)或以上,但经矫正后(即戴眼镜)双眼视力均能达4.9(0.8)者为合格。

3.3 船舶甲板部或轮机部的其他船员及见习人员,可对应3.1或3.2中“现职”的标准检验合格。

注:括号内为国家标准视力表显示数值。

4.色觉:

船长、驾驶员及值班水手:辨色完全正常。

轮机长、轮机员、报(话)务员和电机员:无红绿色盲。

5.视野:船长、驾驶员及值班水手:水平视野大于等于150°,垂直视野大于等于115°。

6.立体视觉:立体视觉锐度值小于60’’

7.听力:

7.1 在不戴任何助听器和无视觉辅助时,两耳能分别听清距离五十厘米的机械秒表声者为合格。

7.2 轮机长、轮机员及值班机工以纯音听力计测定,两耳听力在0.5、1.0、2.0KHZ频段上损失均小于等于25dB,在3.0、4.0、6.0KHZ频段上损失均小于等于30 dB者为合格。

8.血压

新录:不高于18.66/12.0KPa(140/90mmHg)不低于:12.0/8.0KPa(90/60mmHg)

现职:不高于21.3/12.6KPa(160/95mmHg)不低于:12.0/8.0KPa(90/60mmHg)

二.职业适应性

1.暗适应:小于等于50S

2.语言能力:口齿清楚,无口吃

三.职业禁忌:心血管系统疾病、消化系统疾病、泌尿系统疾病、血液系统疾病、内分泌代谢系统疾病、神经精神系统疾病、恶性肿瘤、性病。

四.传染病:

全体船员:急性病毒性肝炎,慢性活动性肝炎,细菌性痢疾,伤寒,付伤寒、霍乱、付霍乱,肺结核活动期。

厨工、服务员、管事、木匠:除全体船员所指的传染病外,HBSAG阳性,单项谷丙转氨酶升高,伤寒、菌痢、霍乱的健康带菌者。

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

第一章 外科  第一条 男性身高160cm以上,女性身高158cm以上,合格。  其中:  (一)坦克乘员:身高160~178cm;

第一章 外科

第一条 男性身高160cm以上,女性身高158cm以上,合格。

其中:

(一)坦克乘员:身高160~178cm;

(二)水面舰艇、潜艇人员:男性身高160~182cm,女性身高158~182cm;

(三)潜水员:身高168~185cm;

(四)空降兵:身高168cm以上;

(五)特种作战部队、中央警卫团、公安警卫部队条件兵:男性身高170cm以上(体格条件优秀的165cm以上),女性身高165cm以上;

(六)驻香港澳门部队条件兵:男性身高170cm以上,女性身高160cm以上;

(七)北京卫戍区仪仗队队员:男性身高180cm以上,女性身高173cm以上。

第二条 体重符合下列条件的,合格。

(一)男性:不超过标准体重(标准体重kg=身高cm-110)的3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二)女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第三条 颅脑外伤,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脑外伤后综合症,不合格。

第四条 颈强直,明显斜颈,Ⅲ度以上单纯性甲状腺肿,乳腺肿瘤,不合格。单纯性甲状腺肿,潜水员、潜艇人员不合格。

第五条 骨、关节、滑囊疾病或者损伤及其后遗症,骨、关节畸形,胸廓畸形,习惯性脱臼,颈、胸、腰椎骨折史,腰椎间盘突出,强直性脊柱炎,影响肢体功能的腱鞘疾病,不合格。

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可自行矫正的脊柱侧弯;

(二)四肢单纯性骨折,治愈1年后,复位良好,无功能障碍及后遗症(空降兵除外);

(三)关节弹响排除骨关节疾病或损伤,不影响正常功能的;

(四)大骨节病仅指、趾关节稍粗大,无自觉症状,无功能障碍(仅陆勤人员);

(五)轻度胸廓畸形(空降兵、潜水员、潜艇人员除外)。

第六条 肘关节过伸超过15度,肘关节外翻超过20度,或者虽未超过前述规定但存在功能障碍,不合格。

第七条 两下肢不等长超过2cm,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7cm(空降兵超过4cm),或者虽未超过前述规定但步态异常,不合格。下蹲不全,不合格。

但轻度下蹲不全(膝后夹角≤45度),除空降兵外合格。

第八条 手指、足趾残缺或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影响长途行走的鸡眼、胼胝、重度皲裂症,不合格。

第九条 恶性肿瘤,面颈部长径超过1cm的良性肿瘤、囊肿,其他部位长径超过3cm的良性肿瘤、囊肿,或者虽未超出前述规定但影响功能和训练的,不合格。

第十条 瘢痕体质,面颈部长径超过3cm或者影响功能的瘢痕,其他部位影响功能的瘢痕,不合格。

第十一条 面颈部文身,着军队制式体能训练服其他裸露部位长径超过3cm的文身,其他部位长径超过10cm的文身,男性文眉、文眼线、文唇,女性文唇,不合格。

第十二条 脉管炎,动脉瘤,中、重度下肢静脉曲张和精索静脉曲张,不合格。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空降兵不合格。

第十三条 胸、腹腔手术史,疝,脱肛,肛瘘,肛旁脓肿,重度陈旧性肛裂,环状痔,混合痔,不合格。

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无后遗症;

(二)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1年以上,无后遗症;

(三)2个以下且长径均在0.8cm以下的混合痔。

第十四条 泌尿生殖系统疾病或者损伤及其后遗症,生殖器官畸形或者发育不全,单睾,隐睾及其术后,不合格。

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无自觉症状的轻度非交通性精索鞘膜积液,不大于健侧睾丸(空降兵除外);

(二)无自觉症状的睾丸鞘膜积液,包括睾丸在内不大于健侧睾丸1倍(空降兵除外);

(三)交通性鞘膜积液,手术后1年以上无复发,无后遗症;

(四)无压痛、无自觉症状的精索、副睾小结节,数量在2个以下且长径均在0.5cm以下;

(五)包茎、包皮过长;

(六)轻度急性包皮炎、阴囊炎。

第十五条 中、重度腋臭,不合格。轻度腋臭,坦克乘员、潜水员、潜艇和水面舰艇人员不合格。

第十六条 头癣,泛发性体癣,疥疮,慢性泛发性湿疹,慢性荨麻疹,泛发性神经性皮炎,银屑病,面颈部长径超过1cm的血管痣、色素痣、胎痣和白癜风,其他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不合格。多发性毛囊炎,皮肤对刺激物过敏或有接触性皮炎史,手足部位近3年连续发生冻疮,潜水员、潜艇人员不合格。

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单发局限性神经性皮炎,长径在3cm以下;

(二)股癣,手(足)癣,甲(指、趾)癣,躯干花斑癣;

(三)白癜风,身体其他部位不超过2处,每处长径在3cm以下。

第十七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以及其他性传播疾病,不合格。

第二章 内科

第十八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收缩压≥90mmHg,<140mmHg;

(二)舒张压≥60mmHg,<90mmHg。

第十九条 心率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心率60~100次/分;

(二)心率50~59次/分或者101~110次/分,经检查系生理性(潜艇人员、潜水员、空降兵和补入高原新兵除外)。

第二十条 高血压病,器质性心脏病,血管疾病,右位心脏,不合格。

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听诊发现心律不齐、心脏收缩期杂音的,经检查系生理性(潜艇人员、潜水员、空降兵和补入高原新兵除外);

(二)直立性低血压、周围血管舒缩障碍(仅陆勤人员)。

第二十一条 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肺大泡,气胸及气胸史,以及其他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内脏下垂,腹部包块,不合格。

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触及肝脏不超过1.5cm,剑突下不超过3cm,质软,边薄,平滑,无触痛、叩击痛,肝上界在正常范围,左肋缘下未触及脾脏,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二)既往因患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现无自觉症状,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第二十三条 泌尿、血液、内分泌系统疾病,代谢性疾病,免疫性疾病,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 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结核,流行性出血热,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黑热病,伤寒,副伤寒,布鲁氏菌病,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丝虫病,以及其他传染病,不合格。

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急性病毒性肝炎(乙、丙型肝炎除外)治愈后2年以上未再复发,无症状和体征,实验室检查正常;

(二)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肾结核、腹膜结核,临床治愈后3年无复发;

(三)细菌性痢疾治愈1年以上;

(四)疟疾、黑热病、血吸虫病、阿米巴性痢疾、钩端螺旋体病、流行性出血热、伤寒、副伤寒、布鲁氏菌病,治愈2年以上,无后遗症;

(五)丝虫病治愈半年以上,无后遗症。

第二十五条 癫痫,以及其他神经系统疾病及后遗症,不合格。

第二十六条 精神分裂症,转换性障碍,分离性障碍,抑郁症,躁狂症,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人格障碍,智力低下,梦游,遗尿症,以及其他精神类疾病,不合格。

第二十七条 影响正常表达的口吃,不合格。

第三章 耳鼻咽喉科

第二十八条 嗅觉丧失,不合格。嗅觉迟钝,防化兵不合格。

第二十九条 听力测定双侧耳语均低于5m,不合格。

但一侧耳语5m、另一侧不低于3m,陆勤人员合格。

第三十条 眩晕病,不合格。

第三十一条 耳廓明显畸形,外耳道闭锁,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耳廓及外耳道湿疹,耳霉菌病,不合格。

但轻度耳廓及外耳道湿疹,轻度耳霉菌病,陆勤人员合格。

第三十二条 鼓膜穿孔,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以及其他难以治愈的耳病,不合格。鼓膜中度以上内陷,鼓膜瘢痕或钙化斑超过鼓膜的1/3,咽鼓管通气功能、耳气压功能及鼓膜活动不良,咽鼓管咽口或周围淋巴样组织增生,潜水员、潜艇人员、空降兵不合格。

但鼓膜内陷、粘连、萎缩、瘢痕、钙化斑,陆勤人员、坦克乘员、水面舰艇人员合格。

第三十三条 鼻畸形,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缩性鼻炎,重度鼻粘膜糜烂,鼻息肉,中鼻甲息肉样变,以及其他影响鼻功能的慢性鼻病,不合格。严重变应性鼻炎,肥厚性鼻炎,慢性鼻窦炎,严重鼻中隔偏曲,潜水员、潜艇人员、空降兵不合格。

但不影响副鼻窦引流的中鼻甲肥大,中鼻道有少量粘液脓性分泌物,轻度萎缩性鼻炎,陆勤人员、坦克乘员合格。

第三十四条 超过Ⅱ度肿大的慢性扁桃体炎,影响吞咽、发音功能难以治愈的咽、喉疾病,严重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不合格。

第四章 眼科

第三十五条 右眼裸眼视力低于4.6,左眼裸眼视力低于4.5,不合格。

任何一眼裸眼视力低于4.8,需进行矫正视力检查,任何一眼矫正视力低于4.8或矫正度数超过600度,不合格。

屈光不正经准分子激光手术后半年以上,无并发症,任何一眼裸眼视力达到4.8,眼底检查正常,除潜水员、潜艇人员、空降兵外合格。

其中:

(一)坦克乘员、潜艇人员、水面舰艇人员、北京卫戍区仪仗队队员,任何一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8;

(二)潜水员、空降兵、特种作战部队、中央警卫团条件兵、公安警卫部队条件兵,任何一眼裸眼视力不低于5.0。

第三十六条 色弱,色盲,不合格。

但能够识别红、绿、黄、蓝、紫各单色者,陆勤人员合格。

第三十七条 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不合格。

但伸入角膜不超过2mm的假性翼状胬肉,陆勤人员合格。

第三十八条 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不合格。

但15度以内的共同性内、外斜视,陆勤人员合格。

第三十九条 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瞳孔变形、运动障碍,不合格。

但不影响视力的角膜云翳,合格。

第四十条 晶状体、玻璃体、视网膜、脉络膜、视神经疾病,以及青光眼,不合格。

但先天性少数散在的晶状体小混浊点,合格。

第五章 口腔科

第四十一条 Ⅲ度龋齿超过3个,缺齿超过2个(经正畸治疗拔除、牙列整齐的除外),全口义齿及复杂的可摘局部义齿,重度牙周炎,影响咀嚼及发音功能的口腔疾病,颞颌关节疾病,唇、腭裂及唇裂术后明显瘢痕,不合格。

但经治疗、修复后功能良好的龋齿、缺齿,合格。

第四十二条 中度以上氟斑牙及牙釉质发育不全,切牙、尖牙、双尖牙明显缺损或缺失,超牙合超过0.5cm,开牙合超过0.3cm,上下颌牙咬合到对侧牙龈的深覆牙合,反牙合,牙列不齐,重度牙龈炎,中度牙周炎,潜水员、潜艇人员不合格。

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上下颌左右尖牙、双尖牙咬合相距0.3cm以内;

(二)切牙缺失1个,经固定义齿修复后功能良好,或牙列无间隙,替代牙功能良好;

(三)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切牙牙列不齐或重叠;

(四)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切牙轻度反牙合,无其他体征;

(五)错牙合畸形经正畸治疗后功能良好。

第四十三条 慢性腮腺炎,腮腺囊肿,口腔肿瘤,不合格。

第六章 妇科

第四十四条 闭经,严重痛经,子宫不规则出血,功能性子宫出血,子宫内膜异位症,不合格。

第四十五条 内外生殖器畸形或缺陷,不合格。

第四十六条 急、慢性盆腔炎,盆腔肿物,不合格。

第四十七条 霉菌性yin道炎,滴虫性yin道炎,不合格。

第四十八条 妊娠,不合格。

第七章 辅助检查

第四十九条 血细胞分析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血红蛋白:男性130~175g/L,女性115~150g/L;

(二)红细胞计数:男性4.3~5.8×1012/L,女性3.8~5.1×1012/L;

(三)白细胞计数:3.5~9.5×109/L;

(四)中性粒细胞百分数:40%~75%;

(五)淋巴细胞百分数:20%~50%;

(六)血小板计数:125~350×109/L。

血常规检查结果要结合临床及地区差异做出正确结论。血红蛋白、红细胞数、白细胞总数、白细胞分类、血小板计数稍高或稍低,根据所在地区人体正常值范围,在排除器质性病变的前提下,不作单项淘汰。

第五十条 血生化分析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男性9~50μ/L,女性7~40μ/L;

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男性>50μ/L、≤60μ/L,女性>40μ/L、≤50μ/L,应当结合临床物理检查,在排除疾病的情况下,视为合格,但须从严掌握;

(二)血清肌酐:

酶法:男性59~104μmol/L,女性45~84μmol/L;

苦味酸速率法:男性62~115μmol/L,女性53~97μmol/L;

苦味酸去蛋白终点法:男性44~133μmol/L,女性70~106μmol/L;

(三)血清尿素:2.9~8.2mmol/L。

第五十一条 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测阳性,艾滋病病毒(HIV1+2)抗体检测阳性,不合格。

第五十二条 尿常规检查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尿蛋白:阴性至微量;

(二)尿酮体:阴性;

(三)尿糖:阴性;

(四)胆红素:阴性;

(五)尿胆原:0.1~1.0 Eμ/dl(弱阳性)。

第五十三条 尿液离心沉淀标本镜检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红细胞:男性0~偶见/高倍镜,女性0~3/高倍镜,女性不超过6个/高倍镜应结合外阴检查排除疾病;

(二)白细胞:男性0~3/高倍镜,女性0~5/高倍镜,不超过6个/高倍镜应结合外生殖器或外阴检查排除疾病;

(三)管型:无或偶见透明管型,无其他管型。

第五十四条 尿液毒品检测阳性,不合格。

第五十五条 尿液妊娠试验阴性,合格。

尿液妊娠试验阳性,但血清妊娠试验阴性,合格。

第五十六条 大便常规检查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外观:黄软;

(二)镜检:红、白细胞各0~2/高倍镜,无钩虫、鞭虫、绦虫、血吸虫、肝吸虫、姜片虫卵及肠道原虫。

大便常规检查,在地方性寄生虫病和血吸虫病流行地区为必检项目,其他地区根据需要进行检查。

第五十七条 胸部X射线检查结果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一)胸部X射线检查未见异常;

(二)孤立散在的钙化点(直径不超过0.5cm),双肺野不超过3个,密度高,边缘清晰,周围无浸润现象;

(三)肺纹理轻度增强(无呼吸道病史,无自觉症状);

(四)一侧肋膈角轻度变钝(无心、肺、胸疾病史,无自觉症状)。

第五十八条 心电图检查结果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一)正常心电图;

(二)大致正常心电图:

1.窦性心律,心率50-59次/分,或101-110次/分,结合临床;

2.窦性心律不齐,经吸屏气后改善或消失;

3.P波电轴左偏(P波在I、aVL直立且电压较高,Ⅱ低平或正负双相,Ⅲ、aVF正负双相或浅倒,aVR负正双相或浅倒);

4.单纯的qrs电轴偏移在-30度至+120度;

5.单纯逆钟向或顺钟向转位;

6.左心室高电压(无高血压,心脏听诊无病理性杂音,胸片无心脏增大);

7.心律较慢时以R波为主导联J点抬高,ST段呈凹面向上型抬高小于0.1mV;

8.以R波为主导联ST段呈缺血型压低小于等于0.05mV(aVL、Ⅲ可压低0.1mV)或呈近似水平型压低小于0.08mV,或呈上斜型压低小于0.1mV;

9.T波在Ⅱ直立,电压大于1/10 R波,aVF低平,Ⅲ倒置;

10.TV1、V2大于TV5、V6(TV5、V6大于1/10 R波);

11.窦房结内游走性心律;

12.V1—V2导联出现高R波,但肢体导联QRS波电压无变化,QRS电轴无明显右偏,右胸导联无ST-T改变,临床无引起右室肥大的病因;

13.室上嵴型QRS波(V1呈rsr’型,r>r’,I、V5导联无s波或s波在正常范围内);

14.偶发早搏;

15.不完全性右束支传导阻滞,无其他可疑的阳性病史、症状和体征;

16.U波明显,但未高于T波,无其他可疑的阳性病史、症状和体征。

出现上述第4、5、6条 的心电图表现,应让受检者作原地蹲起20次,复查心电图如无明显异常病理改变,视为大致正常心电图。

第五十九条 腹部超声检查发现恶性征象、病理性脾肿大、胰腺病变、肝肾弥漫性实质损害、肾盂积水、结石、内脏反位、单肾以及其他病变和异常的,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第五至十二条,除潜水员、空降兵外):

(一)肝、胆、胰、脾、双肾未见明显异常;

(二)轻、中度脂肪肝且肝功能正常;

(三)胆囊息肉数量3个以下且长径均在0.5cm以下;

(四)胆囊壁胆固醇结晶;

(五)肝肾囊肿和血管瘤单脏器数量3个以下且长径均在1cm以下;

(六)单发肝肾囊肿和血管瘤长径3cm以下;

(七)肝内胆管结石数量3个以下且长径均在0.5cm以下;

(八)肝内钙化灶数量3个以下且长径均在1cm以下;

(九)单发肾钙化灶长径1cm以下;

(十)肾错构瘤数量2个以下且长径均在1cm以下;

(十一)肾盂宽不超过1.5cm,输尿管不增宽;

(十二)脾脏长径10cm以下,厚度4.5cm以下;脾脏长径超过10cm或厚径超过4.5cm,但脾面积测量(0.8×长径×厚径)38cm2以下,排除器质性病变。

第六十条 妇科超声检查发现子宫肌瘤、附件区不明性质包块、以及其他病变和异常的,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子宫、卵巢大小形态未见明显异常;

(二)盆腔积液深度不超过1cm;

(三)单发附件区、卵巢囊肿长径小于3cm。

第八章 士兵职业基本适应性检测

第六十一条 采用士兵职业基本适应性检测专用软件和专用试卷进行智力检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合格。

(一)数学能力:专用数学能力计算机检测标准分数小于70分,且专用数学能力试卷成绩小于60分;

(二)言语能力:专用言语能力计算机检测标准分数小于70分,且专用言语能力试卷成绩小于60分。

第六十二条 采用士兵职业基本适应性检测专用软件、结构性访谈或专用情境判断测验软件进行人格检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合格。

(一)专用人格计算机检测效度量表与“分离特质(Dit)”、“神经特质(Net)”和“敏感特质(Set)”三个特质量表中任何一项大于等于70分,且结构性访谈“精神障碍家族史”、“精神障碍病史”、“幻觉体验症状”、“妄想、被动体验等症状”、“情感障碍”、“应激障碍”和“情感、行为协调性”七项中任何一项评为2分或累计大于等于2分;

(二)专用人格计算机检测效度量表与“偏离特质(Dev)”、“冲动特质(Imp)”和“悖逆特质(Ant)”三个特质量表中任何一项大于等于70分,且结构性访谈“偏离性”、“冲动性”和“悖逆性”三项中任何一项评为2分或累计大于等于2分;

(三)专用人格计算机检测六项特质量表中任何一项大于等于80分,且征兵专用情境判断测验分数大于等于8分。

航空公司空乘体检标准

航空公司空乘体检标准,《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Ⅳ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条件

67.401 〔适用性〕

Ⅳb 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符合本规则67.403 至415(a)(c)、417 至433 和435(b)的规定,方可取得Ⅳb

级体检合格证。

67.403 〔一般条件〕

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可能影响其行使执照权利或可能因行使执照权利而加重的疾病或功能障碍:

(1)心理品质不良;

(2)先天性或后天获得性功能异常;

(3)可能造成失能的活动性、隐匿性、急性或慢性疾病;

(4)创伤、损伤或手术后遗症;

(5)使用处方或非处方药物而造成的身体不良影响或不良反应。

67.405 〔精神科〕

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精神疾病的明确病史或临床诊断:

(1)精神病;

(2)物质依赖或物质滥用;

(3)人格障碍;

(4)精神异常或严重的神经症。

67.407 〔神经系统〕

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神经系统疾病的明确病史或临床诊断:

(1)癫痫;

(2)原因不明或难以预防的意识障碍;

(3)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颅脑损伤及其并发症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

67.409 〔循环系统〕

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循环系统疾病的明确病史或临床诊断:

(1)心肌梗塞;

(2)心绞痛;

(3)冠心病;

(4)严重的心律失常;

(5)心脏瓣膜置换;

(6)永久性心脏起博器植入;

(7)心脏移植;

(8)收缩压持续超过155 毫米汞柱(mmHg),或舒张压持续超过95 毫米汞柱(mmHg);

(9)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循环系统疾病。

67.411 〔呼吸系统〕

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呼吸系统疾病或功能障碍:

(1)活动性肺结核;

(2)反复发作的自发性气胸;

(3)胸部纵膈或胸膜的活动性疾病;

(4)影响高空呼吸功能的胸廓塌陷或胸部手术后遗症;

(5)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呼吸系统疾病、创伤或手术后遗症。

67.413 〔消化系统〕

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消化系统疾病或临床诊断:

(1)可能导致失能的疝;

(2)消化性溃疡及其并发症;

(3)可能导致失能的胆道系统结石;

(4)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消化系统疾病或手术后遗症。

67.415 〔传染病〕

(a)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传染病或临床诊断:

(1)病毒性肝炎;

(2)梅毒;

(3)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AIDS);

(4)痢疾;

(5)伤寒;

(6)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阳性;

(7)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或他人健康的传染性疾病。

(c)取得Ⅳb 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伴有乙型肝炎e 抗原阳性。

67.417 〔代谢、免疫及内分泌系统〕

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需用药物控制的糖尿病及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代谢、免疫和内分泌系统疾病。但使用不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口服降血糖药物控制的可合格。

67.419 〔血液系统〕

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严重的脾脏肿大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血液系统疾病。

67.421 〔泌尿生殖系统〕

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泌尿生殖系统疾病或临床诊断:

(1)有症状的泌尿系统结石;

(2)严重的月经失调;

(3)肾移植;

(4)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泌尿生殖系统疾病、手术后遗症或功能障碍。

67.423 〔妊娠〕

申请人妊娠期内不合格。

67.425 〔骨骼、肌肉系统〕

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骨骼、关节、肌肉或肌腱的疾病、损伤、手术后遗症及功能障碍;其身高、臂长、腿长和肌力应当满足行使执照权利的需要。

67.427 〔皮肤及其附属器〕

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皮肤及其附属器的疾病。

67.429 〔耳、鼻、咽、喉及口腔〕

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耳、鼻、咽、喉和口腔疾病或功能障碍:

(1)难以治愈的耳气压功能不良;

(2)前庭功能障碍;

(3)言语或发音障碍;

(4)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耳、鼻、咽、喉、口腔疾病或功能障碍。

67.431 〔听力〕

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进行低语音耳语听力检查,每耳听力不低于5 米。

67.433 〔眼及其附属器〕

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眼及其附属器的疾病或功能障碍:

(1)视野异常;

(2)色盲;

(3)夜盲;

(4)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眼及其附属器的疾病或功能障碍。

67.435 〔视力〕

(b)取得Ⅳb 级体检合格证每眼未矫正远视力应当达到0.7 或以上。

以上回答很清楚,请你仔细查看。


飞行员体检标准

飞行员体检标准,小编之前曾与您讨论过如何成为一名飞行员.接下来,我将打开一个新的”飞行员系列”,向您介绍飞行员的少量知识和故事,请密切注意…

通航飞行员的身体检查要求

首先,身体检查证书分为以下类别:

类I医疗证书;二级医疗证明; III级医疗证明,包括IIIa,IIIb医疗证明; IV级医疗证明,包括IVa,IVb医疗证明.要测试飞行员,我们只需要查看I级和II级医学检查的要求即可.其次,我们还需要了解导航飞行员的不同执照划分,它们之间的关系如下:

体育飞行员执照→私人飞行员执照→商业飞行员执照

除了商业飞行员执照外(飞机,直升机旋翼飞机类别级别)除了需要获得I类医疗证明之外,其他两个许可证仅需要获得II类医疗证明.熟悉体检证书和执照的划分,现在我们可以开始详细讨论I,II体检证书的相关信息.

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限

体检合格证自签发之日起生效.年龄计算是根据申请人在体检时的实际年龄计算的. I级医疗证明对60岁以上的人有效期为12个月和6个月. II级医疗证书的有效期为36个月.其中,40岁以上的人为24个月,50岁以上的人为12个月.体检鉴定结论

体检鉴定结论为:及格,暂时不合格和不合格.

如果申请人的身体状况符合相应体检证书的医疗标准,则评估结论为合格;申请人不符合标准的,评估结论不合格;但是体检医师认为可以采用补充医学信息,短期疾病治疗或医学观察的,符合标准的,鉴定结论暂时不合格.

Ⅰ.没有任何疾病或功能障碍影响安全履行职责或因履行职责而加重:

(1)先天性或后天性功能和形态异常; (2)可能导致残疾的活动,隐匿,急性或慢性疾病; (3)创伤,伤害或手术后遗症; (四)使用处方药或非处方药对人体的不良影响; (5)恶性肿瘤; (6)可能造成残疾的良性占位病变; (7)心脏,肝脏,肾脏和其他器官的移植.

[精神病学]对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下列精神疾病没有明确的病史或临床诊断:

(1)器质性(包括有症状的)精神障碍; (2)使用或依赖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吗啡,大麻,可卡因和其他麻醉药品和受国家法规管制的精神药物);(3)滥用或依赖酒精;(4)精神分裂症,精神分裂症, (5)情绪(情感)障碍;(6)神经,压力和躯体障碍;(7)具有身体和躯体因素的行为综合症;(8)成人的人格和行为障碍;(9)智力低下;(10)精神发育障碍;(11)通常在儿童和青少年时期开始的行为和情感障碍;(12)未指定的精神障碍

[神经系统]以下神经系统疾病的病史或临床诊断不明确:

(1 );癫痫;(2)无法解释或难以预防的意识障碍;(3)可能影响职务安全执行的脑血管疾病,颅脑损伤,并发症,并发症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循环系统]没有以下循环系统疾病的明确病史或临床诊断:

(1)冠心病; (2)严重心律失常; (3)严重的心脏瓣膜疾病或心脏瓣膜置换; (4)永久性起搏器植入; (5)收缩压/舒张压连续高于155 / 95mmHg,或症状性低血压; (六)其他可能影响职务安全履行的循环系统疾病.

[呼吸系统]没有下列呼吸系统疾病或功能障碍:

[消化系统]没有下列消化系统疾病或临床诊断:

(1)肝硬化; (2)可能导致残疾的疝气; (3)消化性溃疡及其并发症; (4)胆系统结石; (5)其他可能影响职责安全执行的消化系统疾病或手术后遗症.

〔传染病〕没有下列传染病或临床诊断:

(1)病毒性肝炎; (2)梅毒; (3)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AIDS); (4)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阳性(5)其他可能影响职务安全执行的传染病.

[新陈代谢,免疫和内分泌系统]以下代谢,免疫和内分泌系统疾病均不存在:

(1)受胰岛素控制的糖尿病; (2)受药物控制的糖尿病可能会影响职务的安全履行; (3)其他可能性影响职责安全执行的代谢,免疫和内分泌系统疾病.

[血液系统]没有严重的脾肿大和其他血液系统疾病,可能会影响职责的安全执行.

[泌尿生殖系统]没有下列泌尿生殖系统疾病或临床诊断:

(1)可能导致残疾的泌尿系统结石; (2)其他泌尿生殖系统疾病,妇科疾病和手术后遗症,可能影响职责失调的安全执行.

[怀孕]申请人在怀孕期间失败.

[骨骼,肌肉系统]骨骼,关节,肌肉或肌腱的任何疾病,受伤,后遗症或功能障碍均不会影响工作安全;他们的身高,臂长,腿长和肌肉力量应满足履行职责的需要.

[皮肤及其附件]没有可能影响职责安全执行的皮肤及其附件疾病

[耳,鼻,咽,喉和口腔]以下所有耳,鼻,咽,喉,口腔疾病均无或功能障碍:

(1)不可治愈的耳压功能障碍; (2)前庭功能障碍; (三)言语功能障碍,可能影响职务安全履行; (4)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低通气综合症,可能影响职责的安全执行.(5)其他耳,鼻,喉,喉,口腔疾病或功能障碍,可能影响职责的安全执行.

(1)在飞机驾驶舱的噪声环境下(或在模拟条件下),每个耳朵都能清晰听到通话,呼叫和信标信号的声音; (2)在距检查员2米的安静房间中,双耳可以听清的声音通常很大声.

[眼睛及其附属物]眼睛及其附属物没有任何可能影响其职责安全执行的疾病或功能障碍:

(1)视力异常; (2)色觉异常; (3)夜盲症; (4)双眼视功能障碍; (5)可能影响眼睛及其附件安全性能的其他疾病,手术或创伤后遗症.

〔远远视

(1)每只眼睛的矫正或未矫正远视度应达到0.7或更高,并且两只眼睛的远视度应达到1.0或更高.没有矫正视力和屈光度的限制.如果仅使用矫正眼镜才能满足上述要求,则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才有资格:(a)在履行职责时必须戴矫正眼镜; (b)拥有一对随时可用的备用校正器,其功能与校正器相同.

(2)为了满足本条第(1)款的要求,申请人可以使用隐形眼镜,但还应满足以下条件:(a)隐形眼镜的镜片是单焦点无色的; (b)镜片佩戴舒适; (c)在履行职责期间,应始终备有与矫正镜具有相同屈光力的备用普通矫正镜.

(2)如果屈光不正高,则必须使用隐形眼镜或高性能的普通眼镜.

(3)必须彻底检查任何低于0.1的远视力眼睛和其附属物.

(4)任何改变眼睛屈光状态,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手术后遗症均不合格.

[近视]每只眼睛的校正或未校正的近视在30-50 cm的距离内应达到0.5或更大,而在10 cm的距离应达到0.25或更大.如果仅使用矫正镜才能满足上述要求,则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履行职责时,应随时准备一副矫正镜; (2)矫正眼镜必须能够满足第17条和本条的视力要求.不允许使用单个近视矫正器.

二级体检合格证医学标准(最新版)

〔一般情况〕

[精神病学]以下精神障碍的病史或临床诊断应被鉴定为不合格:

(1)器质性(包括有症状的)精神障碍; (2)使用或依赖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和国家规定管制的可能使人上瘾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 (三)酗酒或依赖; (4)精神分裂症,精神分裂症和偏执狂疾病; 5)情绪(情绪)障碍; (6)神经,压力和躯体疾病; (七)具有身体和身体因素的行为综合症; (8)成人的人格和行为障碍; (9)智力低下; (十)精神发育障碍; (11)通常在儿童和青少年中出现的行为和情感障碍; (12)未指明的精神障碍.

1.由急性感染或中毒性疾病引起的精神障碍,例如原发疾病的治愈,精神障碍症状的消失,无后遗症,可被认定为合格. 2.神经症或焦虑症经过治疗后,症状消失,体质良好,可以鉴定为合格.

〔神经系〕

(1)癫痫,癫痫病或癫痫病史应被鉴定为不合格.

(2)病理性晕厥或无法解释的意识障碍应被鉴定为不合格;原因明确且可预防的晕厥可被鉴定为合格.

(3)偏头痛,丛集性头痛或三叉神经痛,症状缓解,观察至少6个月,无复发,可确定为合格.

(4)临床脱髓鞘疾病或神经系统自身免疫性疾病治愈后,病情稳定,观察至少12个月,未发现并发症和后遗症.

(5)经临床治愈,至少观察12个月,无并发症和后遗症,可将脑梗死,短暂性脑缺血发作或脑出血确定为合格.

(6)腔隙性脑梗塞或脑动脉硬化,无症状,无并发症和后遗症,可鉴定为合格.

(7)没有药物控制,正常肢体功能和心理认知功能的帕金森氏病可以被鉴定为合格.

(8)颅脑损伤的鉴定:(a)严重颅脑损伤应鉴定为不合格; (b)中度颅脑损伤的临床治愈后,观察至少6个月无并发症和后遗症,神经系统检查正常,可以鉴定为合格; (c)临床治疗轻度颅脑损伤后,无并发症和后遗症,并且正常的神经系统检查可被鉴定为合格.

(10)良性脊髓肿瘤临床治愈后,观察至少1个月,无并发症和后遗症,神经系统检查正常,可鉴定为合格.

(11)在以下情况之一中,应将颅内动脉瘤确定为失败:(a)蛛网膜下腔出血的既往史; (b)伴有神经系统症状; (c)多种不规则形态(D)肿瘤的逐渐扩大或形态变化; (e)大小或位置可能会影响许可证权利的安全行使.

(12)颅内动静脉畸形或海绵状血管瘤应被鉴定为不合格.

〔循环系统〕

(1)高血压,连续收缩压(SBP)连续> 160 mmHg或舒张压(DBP)连续> 95 mmHg,应确定为不合格;如果使用药物控制且满足以下条件,则可被鉴定为合格:(a)使用的降压药应为噻嗪类利尿剂,血管紧张素转化酶抑制剂,血管紧张素II受体拮抗剂,钙通道阻滞剂或β阻滞剂; (B)首次或至少更换(包括调整剂量)上述降压药,观察至少2周,SBP持续控制在≤160mmHg,DBP持续控制在≤95mmHg,无症状,无不良反应对服用药物的反应; (c)没有心脏,大脑或肾脏等重要器官并发症影响安全行使许可权;

(2)SBP

(3)无症状,至少观察3个月,在冠心病治疗后进行超声心动图检查和放射性核素检查如果没有客观证据表明心肌缺血且没有心肌梗塞,则可以进行心肌显像(或心肌灌注磁共振成像)检查明显的心脏功能异常;

(4)永久性起搏器植入或心脏除颤器植入术后应确定为不合格;

(5)心脏瓣膜更换后,患者稳定,观察至少6个月,无并发症和后遗症,无明显异常心脏功能被鉴定为合格;

(6)先天性心脏病纠正后,患者稳定并观察至少6个月,无并发症和后遗症,无明显心功能异常,可判定为合格;

(8)心肌病治疗后病情稳定,无血流动力学异常,无严重心律失常,无明显心功能异常,可判定为合格;

(9)心肌炎临床治愈后无明显心功能异常,无并发症和后遗症可判定为合格;

(10)无症状的冠状动脉心肌桥可被鉴定为合格.

〔呼吸系统〕

(1)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无明显症状,肺功能正常或轻度异常,可确定为合格; (2)尚无药物治疗或仅吸入糖皮质激素,或(和)白三烯调节剂,或(和)基于色甘酸钠的支气管哮喘,已达到临床缓解状态,已达到控制等级,并且没有并发症,可以确定合格(3)经临床治愈肺血栓栓塞,停用抗凝剂,观察至少6个月,无并发症和后遗症,心肺功能无明显异常,可判定为合格. (4)无症状的胸部畸形,肺功能正常或轻度异常,可确定为合格(5).自发性气胸临床治愈后,症状消失,肺组织良好扩张,可确定为合格.

〔消化系统〕

(1)代偿性肝硬化,无明显症状,病情稳定,肝功能无明显异常,无并发症和后遗症,可判定为合格; (2)消化性溃疡临床治愈后,尚无并发症和后遗症. (3)无症状胆囊息肉合格; (4)无症状的慢性胆囊炎,胃食管反流病或慢性胃炎可合格; (5)治疗胰腺炎,肠炎后症状缓解,无并发症及后遗症. (6)无症状性胆道系统结石可鉴定为合格; (7)疝气治愈后无临床并发症,后遗症可鉴定为合格.

〔波恩病〕

〔代谢,免疫和内分泌系统〕

(1)糖尿病的鉴定:(a)需要胰岛素控制的糖尿病应被鉴定为不合格; (b)糖尿病,空腹血糖在3.9-7.5mmol / L范围内,饭后2小时血糖在4.4-10.0mmol / L范围内,糖化血红蛋白(HbA1c)

(2)巨人症,肢端肥大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不全,皮质醇过多,胰岛内分泌肿瘤或嗜铬细胞瘤,经治疗,病情稳定,无复发,无并发症,后遗症,内分泌功能无明显异常,可判定为合格.

(3)痛风治疗后症状减轻,未出现药物不良反应,可判定为

; 4)甲亢的鉴别:(a)临床治愈后甲亢可被鉴定为合格; (b)甲状腺功能亢进症需要药物控制,例如血清甲状腺素(T4),游离甲状腺素(FT4),三碘甲状腺素(T3)和游离三碘甲状腺素(FT3)连续两个月均在正常范围内,并且对该药物没有不良反应服用的药物可以被鉴定为合格;

(5)甲状腺功能减退症,无并发症,对所用药物无不良反应,血清甲状腺刺激激素(TSH)和FT4正常,可鉴定为合格;

(6)系统性红斑狼疮经治疗后,病情稳定,无并发症和后遗症,可合格.

〔血系〕

(1)非病理性轻,中度脾肿大者可合格; (2)白血病,淋巴瘤,浆细胞病,真性红细胞增多症,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或血小板减少紫癜治疗后病情稳定,观察至少6个月,无并发症及后遗症可判定为合格; (3)血友病应鉴别为不合格.

〔尿尿性系〕

(1)3级及以上的慢性肾脏病应被鉴定为不合格; (2)临床治愈后可认定为急性肾炎合格; (3)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IgA肾病或综合性肾病经治疗后,可确定病情稳定,无临床症状和并发症; (4)无症状性血尿或(和)蛋白尿(隐匿性肾小球性肾炎)可被判定为合格; (5)无症状性尿路结石可认定为合格; (6)肾功能正常的无症状肾囊肿或成年多囊肾病可被鉴定为合格.

〔怀孕〕

〔运动系统〕

(1)颈椎病或腰椎间盘突出症,病情稳定,无明显症状,无明显运动功能异常,可判定为合格; (2)强直性脊柱炎早期,病情稳定,无明显症状.2.运动功能无明显异常,无关节外病变,可判定为合格; 2. (3)单纯骨折临床愈合后,观察至少1个月,无明显症状,无明显运动功能异常,可确定为合格; (4)进行性肌萎缩或肌力异常应鉴定为不合格; (5)习惯性关节脱位应鉴定为不合格.

[皮肤及其附属物]没有明显症状的皮肤及其附属物疾病可以被鉴定为合格.

〔耳,鼻,喉,喉,口,听力〕

(1)耳部疾病的鉴别:(a)耳前瘘,外耳道炎症,外耳真菌感染和其他无明显症状或体征的外耳疾病,可以被确定为合格; (b)临床治愈后,分泌性中耳炎,航空性中耳炎,急性中耳炎和其他中耳疾病可被鉴定为合格; (c)慢性化脓性中耳炎临床稳定,无眩晕,耳鸣等症状,耳压和前庭功能正常,听力符合标准,可判定为合格; (d)鼓膜干穿孔可鉴定为合格;

(2)鼻部疾病的鉴定:(a)无症状的鼻骨骨折等.鼻部疾病可以鉴定为合格; (b)不会严重影响呼吸,鼻窦通气引流,咽鼓管功能或全身症状的鼻和鼻窦疾病可被确定为合格; (c)经鼻功能性鼻腔和鼻窦疾病临床手术后,疾病稳定,鼻腔和鼻窦通气良好,手术腔的粘膜上皮良好,无并发症可判定为合格;

(3)对呼吸,吞咽,发声或明显的全身症状无明显影响咽部疾病可被鉴定为合格;

(4)没有明显症状或构音障碍的口腔疾病可被鉴定为合格;

(5)听觉功能识别:(a)在安静的房间中返回检查者2在两米的距离内,两只耳朵都能听到正常强度的声音; (b)在可被认为是合格的驾驶舱噪声环境中(或在模拟条件下),每只耳朵都能听到对话,通话和信标信号的声音;

(7)耳压功能障碍临床治愈后,病情稳定,咽鼓管功能正常,听力符合标准,可判定为合格;

(8)嗅觉丧失应被鉴定为不合格.

〔眼与副附属器

(1)眼睑附件疾病,如上睑下垂,眼眶发炎或外伤,无明显症状和视觉异常,可鉴定为合格;

(2)对视觉功能的重大影响应将眼外肌疾病(例如斜视或眼球运动障碍)鉴定为不合格.手术后或双眼视力训练后至少观察1个月,恢复良好,双眼视力无明显异常,可鉴定为合格;

(3)角巩膜疾病的鉴别:(a)圆锥角膜应鉴别为不合格; (b)在临床治愈角膜巩膜发炎或溃疡,角膜营养不良,角膜混浊或疤痕后,没有明显的视觉功能异常可判定为合格;

(4)在葡萄膜炎缓解期间,没有发现影响视觉功能的并发症和后遗症为合格;

(5)白内障手术治疗后,观察至少1个月,无并发症,无明显视觉功能异常,可鉴定为合格;

(6)影响视觉功能的玻璃体或眼底疾病应被鉴定为不合格;玻璃体或眼底疾病应在手术后至少一个月内鉴定为合格,无并发症,且视觉功能无明显异常;

(7)青光眼手术或局部药物治疗后(除拟瞳孔药物外),观察至少1个月,眼压得到良好控制,无明显症状,视野符合标准,可确定为合格;

(8)眼内压高,疑似青光眼或睫毛综合症,无明显症状,视野符合标准,可判定为合格;

(9)在鼻下象限中的任何一行或另一象限的任何其他行中,周围视野的减少幅度均不超过15度.超过25度时,在中央视场中没有明显的生理盲点扩大,没有非生理性黑点或缺陷.或者可以快速识别驾驶舱内外的信号,目标或障碍物,视野缺损不影响许可权的安全行使,可以认定为合格;

(10)色觉异常,但是它可以快速识别飞行环境中的仪器,灯光,有色地标或各种颜色的障碍物.实际能力测试属正常,可认定为合格;

(11)不影响许可权的安全行使可以认定为合格;

〔视力〕

(2)如果矫正眼镜是隐形眼镜,则该隐形眼镜还应满足以下条件:眼镜不能改变眼睛的屈光状态;无色单焦点镜头;

(3)角膜屈光手术或眼内屈光手术后,观察至少1个月,视力符合标准,无影响视觉功能的并发症和后遗症.

难道不是漫长而复杂的身体检查条件吗?快来享受乘坐直升机拍摄的银川美景.

实际上,如果不仔细看,很容易区分I和II要求.一级身体检查要求对各种类型的身体状况有严格的限制,具有相关病史的人不能通过. 2018年9月发布的最新II类体检要求大大放松了对体检的限制,更多的重点放在只要符合标准就可以通过体检,甚至孕妇都可以参加,这使得私人航班更轻松,更受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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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bai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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