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检网 入职体检 hiv不纳入体检

hiv不纳入体检

hiv不纳入体检,一般常规入职体检没有,不是不纳入,有规定的还是不合格比如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和国企,一般只要明查也是可以的,比如华为就查。

第二十三条

国家实行艾滋病自愿咨询和自愿检测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的艾滋病自愿咨询和检测办法,为自愿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

入职体检时男青年谢鹏(化名)却被体检医院做了艾滋病病毒(HIV)检测项目。结果他被查出是一名艾滋病病毒携带者,而他求职的公司没有聘用他。因此他将涉事的四川内江市第六人民医院告上法庭。12月27日,内江市市中区法院判决其败诉。

法庭判决认为:医院对谢鹏进行入职体检并抽取血液进行HIV抗体检测的行为,是履行与公司签订的委托入职体检合同义务,其行为不具有违法性;而医院向疾控中心报送血样进行艾滋病确证的行为,也是履行法定职责行为。

内江市市中区法院判决其败诉的主要理由是:“医院对谢鹏进行入职体检并抽取血液进行HIV抗体检测的行为,是履行与公司签订的委托入职体检合同义务,其行为不具有违法性。”

可果真如此吗?

涉事医院与招聘公司签订协议,将HIV检测项目纳入常规入职体检的范围并予执行,属于私相授受的行为。

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条例》第23条明文规定:“国家实行艾滋病自愿咨询和自愿检测制度。”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艾滋病自愿咨询和检测办法,为自愿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第19条也进一步规定:“艾滋病检测工作应遵守自愿和知情同意原则”。

可是,涉事医院却在谢鹏并不知情、并不同意的情况下,就擅自采样检测,并对艾滋病携带作“体检不合格”的结论。

上述条例第39条第2款还规定:“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

可是,涉事医院又涉嫌违反保密制度,将谢鹏或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信息泄露、知会给招聘公司。

《合同法》第52条第5款明文规定:“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涉事医院的所作所为,已违反相关行政法规。该条第2款还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合同无效。

涉事医院与招聘公司双方签订合同,私相授受,将HIV检测项目纳入常规入职体检范围并予执行,也涉嫌侵犯了作为第三人的求职者的知情、同意、隐私、就业等多重权利。

合同都本应无效;市中区法院判决所称的涉事医院履行合同义务行为“不具有违法性”,又从何谈起呢?

即便涉事医院向疾控中心报送血样进行艾滋病确诊的行为,属履行法定职责行为,相关采样检测行为,也得建立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而不能够无视程序正义,不择手段,只管结果。通过非法手段得来的初检结果也照样报送,只会结出“毒树之果”。

在因涉事医院将“体检不合格”结果知会招聘公司,导致谢鹏落聘后,谢鹏提起了一系列的反侵权、反歧视诉讼。在此前针对招聘公司提起的劳动争议诉讼中,今年4月28日,谢鹏取得了重新上岗的结果。根据协议,劳资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除此前已支付的6758.74元外,还支付谢鹏2017年6月10日至2018年3月31日即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6.3万元;招聘公司领导还曾召集部门负责人开会,参会同事一致投票表示了愿意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共事的接纳态度。

由此,谢鹏一度成为全国艾滋就业歧视重回岗位第一人。只可惜,该结果是经市中区法院组织开庭调解而得出,而并非法院裁判的结果。如今,当谢鹏对涉事医院提起侵权诉讼,却又径直给裁判败诉了。这都令人不无遗憾。

艾滋病病毒的传播渠道主要为血液传播、性传播、母婴传播三种,在人际日常接触中并不会发生传染,这本应是常识。艾滋病病毒携带,并不会对正常工作造成影响。

没人生活在真空中,艾滋病病毒携带者也是人,也是要吃饭、要生活的。不论是招聘公司,还是涉事医院、司法机关,又或其他社会成员,对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就业,都应消除偏见和歧视,采取包容和接纳的态度。

如果一味谈“艾”色变、盲目恐慌,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采取歧视、拒斥、隔离的态度,非但会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陷入工作无着的生活困境当中;而且,若他们长期生活在社会隔离的环境中,一旦因此滋生反社会人格,做出有损他人的事情来,到时反为不美,成本最终还是要民众来埋单的。

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消除歧视和隔阂,采取包容、接纳态度,既是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也是为人人。今年的世界艾滋病日过去还不到一个月,这些常识,难道这么快就被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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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bai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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