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检网 船员 健康检查国家标准和关于调整有关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通知

健康检查国家标准和关于调整有关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通知

健康检查国家标准和《关于调整有关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通知第十条 海关海上缉私船舶驾驶职位、海上缉私轮机管理职位、海上缉私查私职位、出入境边防检查船舶驾驶职位,还需执行船员健康检查国家标准和《关于调整有关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通知》(海船员[2010]30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文件

海船员【2010】306号

关于调整有关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通知  各航运公司、航海院校、船员培训机构,各直属海事局:

根据《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马尼拉修正案有关船员健康检查标准的要求,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规定,现将船员健康检查要求作如下调整,请遵照执行:

一、取消乙肝项目检测,即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检测,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体、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体、乙肝病毒核心抗体和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苷酸检测等,俗称“乙肝五项”和HBV-DNA检测;继续保留丙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检测作为检查项目。如果受检者转氨酶正常,不得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如果转氨酶异常,可进一步明确诊断。

二、调整远视力要求。船长、甲板部高级船员和履行了望职责的普通船员的远视力要求调整为双眼裸视力4.7(0.5)及以上,且矫正视力均能达4.9(0.8)及以上;其他人员的要求调整为双眼裸视力4.6(0.4)及以上,且矫正视力均能达4.8(0.6)及以上。  特此通知。

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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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bai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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